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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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8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年*月**日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章 招 标
第*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符合本法第***条第*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条第*款规定的事项。
第**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日。
第*章 投 标
第***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个联合体,以*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分之*。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最低;但是投标**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 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章 法律责任
第***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
第**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章 附 则
第***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条 本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 招标投标法第*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章 招标
第*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条 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阶段,招标人向在第*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阶段提出。
第***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就同*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章 投标
第***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条 国家实行统*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条 招标投标法第***条第*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分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同*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第***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章 投诉与处理
第**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条、第***条、第***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条 投诉人就同*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章 法律责任
第***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
第***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项、第*项、第*项所列行为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以行贿谋取中标;
(*)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擅离职守;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私下接触投标人;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
第***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以下的罚款。
第***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理。
第***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章 附则
第***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本条例自****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号
《政府投资条例》已经****年**月5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年4月**日
政 府 投 资 条 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建设内容单*、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第**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章 监督管理
第***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章 法律责任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 附 则
第***条 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政府投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条 本条例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步优化营商环境
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国办发〔****〕**号
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进*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年**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年**月底前,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推动各地区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积极探索“*业*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年**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年**月底前,编制全国统*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体化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各地区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进*步提升企业注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
(*)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律实行清单管理。****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户*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年**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年**月底前,开展不少于***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窗综办”和线上“*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件事”,积极推行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步减少办事环节。依托全国*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阶段“*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年**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年**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进*步完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单*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有关地区搭建跨境电商*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年底前,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年**月底前,实现**%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进*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年**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年底前,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
(***)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年**月底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切实发挥中国政府网网上调研平台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区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年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要会同有关方面适时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
******
****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大市场的意见
(****年3月**日)
建设全国统*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大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大和**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工作原则
——立足内需,畅通循环。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进*步巩固和扩展市场资源优势,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
——立破并举,完善制度。从制度建设着眼,明确阶段性目标要求,压茬推进统*市场建设,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
——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让需求更好地引领优化供给,让供给更好地服务扩大需求,以统*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
——系统协同,稳妥推进。不断提高政策的统*性、规则的*致性、执行的协同性,科学把握市场规模、结构、组织、空间、环境和机制建设的步骤与进度,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增强在开放环境中动态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的能力,有序扩大统*大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主要目标
——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等优势,进*步打通市场效率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居民收入增加、市场主体壮大、供给质量提升、需求优化升级之间的通道,努力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扩大市场规模容量,不断培育发展强大国内市场,保持和增强对全球企业、资源的强大吸引力。
——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进*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
——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的体制机制,支撑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
——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和统*大市场为支撑,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推动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
(*)完善统*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步明确和统*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
(*)实行统*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性、严肃性、权威性。研究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全国统*的登记注册数据标准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逐步实现经营范围登记的统*表述。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统*规范评价程序及管理办法,提升全国互通互认互用效力。
(*)维护统*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
(*)健全统*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建设现代流通网络。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更多商贸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广标准化托盘带板运输模式。大力发展第*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推动第*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积极防范粮食、能源等重要产品供应短缺风险。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多层次*体化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推动交通运输设施跨区域*体化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高效的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
(*)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统*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优化行业公告公示等重要信息发布渠道,推动各领域市场公共信息互通共享。优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便利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认证平台统*接口建设,完善接口标准,促进市场信息流动和高效使用。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产量、产能等信息,引导供需动态平衡。
(*)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研究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区域壁垒。加快推动商品市场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鼓励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鼓励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依法发展涵盖产权界定、**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打造统*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健全城乡统*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规划,强化统*管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级市场。健全统*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
(**)加快发展统*的资本市场。统*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强化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统筹监管,统*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债券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安全底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止脱实向虚。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加快培育统*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建设全国统*的能源市场。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在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基础上,健全油气期货产品体系,规范油气交易中心建设,优化交易场所、交割库等重点基础设施布局。推动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并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稳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统*的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健全多层次统*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进*步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完善全国统*的煤炭交易市场。
(**)培育发展全国统*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
(**)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进*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
(**)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整合精简。强化标准验证、实施、监督,健全现代流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第*代移动通信(**)、物联网、储能等领域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推动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相关标准。推动统*智能家居、安防等领域标准,探索建立智能设备标识制度。加快制定面部识别、指静脉、虹膜等智能化识别系统的全国统*标准和安全规范。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开展标准、计量等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形成。
(**)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统*便捷的售后服务,进*步畅通商品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提升消费者售后体验。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馈机制,探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完善服务市场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围绕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完善纠纷协商处理办法。
*、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
(**)健全统*市场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对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体化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重要工业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强化统*市场监管执法。推进维护统*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统*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探索在有关行业领域依法建立授权委托监管执法方式。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
(***)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双随机、*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产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办、共享协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及时补齐法规和标准空缺。
*、进*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执法的统*性、权威性、协调性。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分工进*步优化。鼓励各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以优质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
(***)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组织实施保障
(***)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全国*盘棋,统*大市场,畅通大循环,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研究全国统*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南,对积极推动落实全国统*大市场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大市场建设问题清单,建立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制度,着力解决妨碍全国统*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问题。
(***)优先推进区域协作。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京津冀、长*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总结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意见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促进全国统*大市场建设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跟踪评估,及时督促检查,推动各方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为全国统*大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年3月**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
目包括:
(*)使用预算资金 *** *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
额 **%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
导地位的项目。
第*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
括: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条、第*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
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
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
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条 本规定第*条至第*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的,必须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 *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
*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
*元人民币以上。
同*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
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条 本规定自 ****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号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
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条、第*条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
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 级通用
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条 本规定自 **** 年 6 月 6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
??为加强政策指导,进*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号令,以下简称“**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号,以下简称“***号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号令第*条第(*)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分之**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分之**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分之**,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号令第*条至第*条及***号文第*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号令第*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条和**号令、***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号令第*条第*款第(*)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号文第*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关于同*项目中的合并采购。**号令第*条规定的“同*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项目中适宜放在*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对于**号令第*条至第*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项达到**号令第*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号令第*条至第*条及***号文第*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号令第*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号令和***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号令、***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年**月**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厅(局)、审计厅(局)、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全社会依法招标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标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招标投标市场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各类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等违法行为仍然易发高发,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些评标专家不公正、不专业,导致部分项目中标结果不符合实际需求或者实施效果不佳,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的发挥。为全面贯彻党的**大和**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第**届中央纪委第*次全会、国务院第*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就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步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对于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增加的少量建设内容,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第***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不进行招标,同时强化项目单位在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方面责任。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招标人应当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加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的行政监督,强化信用管理,防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招标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招标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招标档案,或者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不如实提供招标档案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强化内部控制管理。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对招标投标事项管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鼓励招标人建立招标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和招标采购专业化队*,加大对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的问责问效力度,将招标投标活动合法合规性、交易结果和履约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
(*)严格规范投标和履约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不得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不得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中标人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并通报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和入库审查单位,不得简单以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代替行政处罚;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当公开,强化社会监督;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提高评标质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不足*个的,应当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影响或者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人既要重视发挥评标专家的专业和经验优势,又要通过科学设置评标标准和方法,引导专家在专业技术范围内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专家抽取专业,并保证充足的评标时间。积极探索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等机制,减轻专家不必要的工作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探索招标人按照工作价值灵活确定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新机制。
(**)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充分依托省级人民政府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管理制度。加强专家库及评标专家信息保密管理,除依法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严格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将专家依法客观公正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严格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方式。积极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评标场所应当封闭运行,配备专门装置设备,严禁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外界的*切非正常接触和联系,实现所有人员的语言、行为、活动轨迹全过程可跟踪、可回溯。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隔夜评标管理,落实行政监督责任;评标场所应当为隔夜评标提供便利条件,做好配套服务保障。
*、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
(**)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完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规范,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进*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利用信访举报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线索,鼓励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行为和提供重要线索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建立投诉举报案件定期统计分析制度,聚焦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行政监督平台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不断探索完善智慧监管手段,及时预警、发现和查证违法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防伪溯源监督管理,防止招标投标电子文件伪造、篡改、破坏等风险发生。健全各行政监督部门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着力解决多头处理、职责交叉、不同行业间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不*致等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守住廉洁和安全底线,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并积极配合支持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约束,严禁以规范和监管之名行违规审批、插手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之实。
(**)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行政监督部门要进*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核准向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公开”监管,提升监管主动性和覆盖面。坚决克服监管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容忍态度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曝光。招标人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得以他人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为由减轻或免除责任。与公安机关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协作配合,按照规定做好招标投标领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处理。加强地方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鼓励监管体制改革创新,推动人财物更多投入到监管*线,加强监管的技术保障和资源保障。
(**)健全信用体系。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具有*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坚持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科学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典型经验复制推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对监管职责不履行、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视情进行督办、通报、向有关方面提出问责建议。
本意见自****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8月**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审计署 广电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民航局
****年7月**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和标准;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投标文件格式;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的变化;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章 附则
第***条 本办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年4月**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会商*致,现予印发。自****年6月**日起施行。
江苏省财政厅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年5月**日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署,通过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提高诚信履约意识,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工程担保的方式和基本要求
(*)工程担保包括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现金等形式,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也不得限制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方式。投标担保的形式鼓励以银行保函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等形式。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
(*)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由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竣工交付前,向发包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3%。
履约担保包含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相应责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
(*)采用担保方式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和保修担保的,发包人、承包人和相关部门不得拒绝。
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根据合同履约情况实施浮动机制。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降低担保比例;发生拖欠工程款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且无法通过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造成社会事件的,可以相应提高担保比例。
*、工作要求
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担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每年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本地区推进工程担保情况。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委: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年6月**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印发。意见自****年8月**日施行,请各地认真落实。
特此通知。
****年7月**日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步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增强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号)精神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号)要求,现就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明确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在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同时可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各地每年要明确不少于**%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至****年,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全省培育发展***家以上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
*、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突破口,从政府投资项目开始组织试点,开展多形式多层面的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和指导企业积极探索,大胆尝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效益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全省现有工程总承包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引领作用,探索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对工程总承包示范项目的参与单位和项目在评优评奖中予以优先支持,推动工程总承包方式从试点到示范过程转变。建立江苏省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信息库。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中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观摩活动。
*、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申请取得设计资质。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申请相应资质,各地在市场准入和人员从业条件上不得增设门槛和条件。支持各地将已经承担了工程总承包任务且综合实力较强、合同履约情况良好、质量安全水平较高的单位培育成工程总承包骨干单位。指导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完善工程总承包业绩信息。
*、培养工程总承包管理人才。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机制促进项目管理、设计和施工骨干人才培养,支持企业多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设置工程总承包相关课程,推动开展校企合作,培养*批懂设计、通施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加快培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人才。鼓励施工单位引进设计人才、工程咨询人才,增强施工单位的设计能力和工程咨询能力。鼓励设计单位引进施工管理人才、工程咨询人才,增强设计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施工组织能力。
*、规范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企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单独立项且合同估算价在*****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幕墙,*****元以上的园林绿化、智能化工程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人报价均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的特点,合理确定费用,费用组成中应包括与工程总承包相关的设计、施工、设备、管理等各项费用。
*、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形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合理确定**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般不予调整;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部分进行费用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审核。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费用使用情况管理条款,可以包括费用使用计划、工程进度报告、工程变更核准等内容。
*、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积极应用***技术,鼓励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应用***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与***技术应用相适应的信息管理平台,推进***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等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各参与方在同*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推动实现与项目设计、生产、施工、设备供应、专业分包、项目管理等单位的无缝对接,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协调各阶段工作,缩短工期、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对***技术应用提出明确要求,鼓励在评标办法中予以评审和加分,并合理安排专项实施费用。
*、完善工程总承包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担保制度,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工程担保和保险的费用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
*、强化工程总承包实施监督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确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在涉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图审、评优、永久性标牌等管理和技术文件表格及样式中,调整设置适应工程总承包管理需要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等相应栏目。
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采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等信用信息,如发生失信行为其相关信息记入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体化平台。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1号),切实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推行工程总承包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加强与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制订推进工程总承包的目标和任务,编制本地区工程总承包工作计划,有序分步组织实施。要尽快制定加快推广工程总承包的政策措施,指导工程总承包单位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优先进入工程总承包市场,工程总承包项目优先推荐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省标准化星级工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经验,指导行业组织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 贯彻意见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版计价规范”)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版计算规范”),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执行****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严格执行****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1、****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作为国家标准,规范了工程建设各方的计价行为,统*了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工程建设各方在建设工程计价管理活动中应严格执行****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2、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严格执行****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
3、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从事其代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工作。
4、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对最高投标限价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不答复或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时,投标人可按规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建设工程发承包,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计价的条款应根据****版计价规范的要求制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单价合同。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在风险因素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水、电、燃油、燃气**调整,应由发包人承担。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投标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条款设置不合理的,应责令修改。
6、****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对****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中有关内容的明确和调整
(*)****版计价规范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版计价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未写明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的,视为甲供材料运送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并由发包人承担甲供材料的卸力费用。
投标人投标时,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致。甲供材料**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数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自主确定。
2、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甲供材料价款扣除的**、时间以及领料量超出或少于所报数量时价款的处理办法。没有约定时,按下述原则执行:
(1)结算时甲供材料应按发包人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含采购保管费)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退还甲供材料价款时,应按甲供材料实际采购**(含采购保管费)除以1.**,退给发包人(1%作为承包人的现场保管费)。
(2)领料量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超出部分的甲供材料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采购材料的加权平均**支付给发包人;领料量少于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数量时,节余部分的甲供材料归承包人。
3、对****版计算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结算时,除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外,承包人不得以招标工程措施项目清单缺项为由要求新增措施项目。
4、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下列原则调整: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给定,材料单价中应包括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暂估价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时,须通过招标确定承包人。
(*)****版计算规范
1、各专业计算规范的共性规定
(1)由于实际招标工程形式多样,为了便于操作,同*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复,不强制要求同*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复。
(2)计算规范中工程量计算规则表述不明确时,可以参照江苏省各专业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且应在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
(3)挖沟槽、基坑、*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
(4)采用预拌混凝土(包括屋面、地面细石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时,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或在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
(5)除市政工程外,现浇混凝土模板不与混凝土合并,在措施项目中列项。市政工程现浇混凝土模板包含在相应的混凝土的项目中。
预制混凝土的模板包含在相应预制混凝土的项目中。
(6)单价措施项目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计量单位调整为项,项目特征可不描述。
2、各专业计算规范分部分项工程部分
(1)建筑与装饰工程
①*********实心砖墙、*********多孔砖墙、*********空心砖墙、*********砌块墙、*********石墙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中“(2)内墙:……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调整为“(2)内墙:……算至楼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②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桩长不包含超灌部分长度,超灌在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
③*********、*********垫层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增加:“其中外墙基础垫层长度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内墙基础垫层长度按内墙基础垫层净长计算。”
④钢筋连接除机械连接、电渣压力焊接头单独列清单外,其他连接接头费用不单独列清单,在钢筋清单综合单价中考虑。钢筋搭接、锚固长度按照按满足设计图示(规范)的最小值计入钢筋清单工程量中。
增补*********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工作内容 |
********* |
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 |
钢筋种类、规格 |
个 |
按数量计算 |
1.接头清理 2.焊接固定。 |
(2)市政工程
挖沟槽、基坑、*般石方因超挖量、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各石方工程量中。
3、各专业计算规范措施项目部分具体调整见附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
1、****版计价规范中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总价措施项目根据****版计算规范和我省规定列项。表中注1取消,“注2”改为“注”。
2、其他表格具体调整见附件*。
*、执行时间与要求
1、****年**月1日起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应执行****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T ***** -****)与****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同时配套执行。
2、凡依据江苏省****版计价定额开发并合法销售的计价软件,其定额和工料机数据库、计价程序、计价功能、成果文件均应符合我省的规定和要求。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申请企业提供技术测评服务。
3、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版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及其配套实施文件的宣贯工作,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相应的电子评标系统。
4、既往有关规定与本贯彻意见不符的,按本贯彻意见执行。
5、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附件:1. 措施项目清单调整和增加
2.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共5张表)
****年9月3日
附件*:
措施项目清单调整和增加
*、单价措施项目: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中增补电梯井脚手架。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计算 规则 |
工作内容 |
********* |
电梯井脚手架 |
电梯井高度 |
座 |
按设计图示 数量计算 |
1.搭设拆除脚手架、安全网 2.铺、翻脚手板 |
2、*********构造柱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调整为:按图示外露部分计算面积(锯齿形按锯齿形最宽面计算模板宽度)。
3、*********工程量计算规则中的“施工工期日历天”为定额工期。
4、*********超高施工增加注1调整为:超高施工增加适用于建筑物檐口高度超过***或层数超过6层时。工程量按超过***部分与超过6层部分建筑面积中的较大值计算。地下室不计算层数。
*、总价措施项目调整和增加如下:
工程 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 名称 |
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
********* |
安全文明施工 |
1.环境保护: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低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土石方、建渣外运车辆冲洗、防洒漏等费用;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费用。 2.文明施工:“*牌*图”的费用;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包括内外粉刷、刷白、标语等)、压顶装饰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现场绿化费用、治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电子监控设备费用;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用于现场工人的防暑降温费、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用电费用;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安全施工: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临边”(阳台围边、楼板围边、屋面围边、槽坑围边、卸料平台两侧);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外架封闭等防护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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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古建筑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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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装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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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 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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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 |
********* |
安全文明施工 |
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工人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购置费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4.绿色施工: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及回收利用费用;夜间焊接作业及大型照明灯具的挡光措施费用;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使用节水器具及节能灯具增加费用;施工现场基坑降水储存使用、雨水收集系统、冲洗设备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增加费用;施工现场生活区厕所化粪池、厨房隔油池设置及清理费用;从事有毒、有害、有刺激性气味和强光、噪音施工人员的防护器具;现场危险设备、地段、有毒物品存放地安全标识和防护措施;厕所、卫生设施、排水沟、阴暗潮湿地带定期消毒费用;保障现场施工人员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符合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的增加费用等。 |
|||
构筑物工程 |
*********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 |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
********* |
临时设施 |
临时设施包括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的费用等。包括施工现场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工地实验室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等的搭设、维修、拆除、周转或摊销等费用。 建筑、装饰、安装、修缮、古建园林工程规定范围内是指建筑物沿边起**米以内,多幢建筑两幢间隔**米内。 市政工程规定范围是指定额基本运距范围内的临时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线路(不包括变压器、锅炉等设备)、临时道路。不包括交通疏解分流通道、现场与公路(市政道路)的连接道路、道路工程的护栏(围挡),也不包括单独的管道工程或单独的驳岸工程施工需要的沿线简易道路。 |
|||
仿古建筑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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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安装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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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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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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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工程 |
*********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 |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
********* |
赶工 措施 |
施工合同约定工期比我省现行工期定额提前,施工企业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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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古建筑工程 |
********* |
|||||
通用安装工程 |
********* |
|||||
市政工程 |
********* |
|||||
园林绿化工程 |
********* |
|||||
构筑物工程 |
*********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 |
工程类型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
********* |
工程按质论价 |
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超过国家规定,施工企业完成工程质量达到经有权部门鉴定或评定为优质工程(包括优质结构工程)所必须增加的施工成本费。 |
|
仿古建筑工程 |
********* |
|||
通用安装工程 |
********* |
|||
市政工程 |
********* |
|||
园林绿化工程 |
********* |
|||
构筑物工程 |
********* |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 |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
********* |
住宅分户 验收 |
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的要求对住宅工程进行专门验收(包括蓄水、门窗淋水等)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室内空气污染测试费用。 |
|
通用安装工程 |
********* |
附件*:
F.2 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码 |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
工程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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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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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 编号 |
定额项目 名称 |
定额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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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管理费 |
利润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管理费 |
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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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人工工日 |
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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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日 |
未计价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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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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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明细 |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暂估单价(元) |
暂估合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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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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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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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小计 |
— |
|
— |
|
注:1如不使用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编号、名称等。
2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估合价”栏。
表-**
G.3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材料编码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暂估(元) |
确认(元) |
差额±(元) |
备注 |
||||
投标 |
确认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单价 |
合价 |
|||||
合计 |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材料编码”、“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暂估单价”,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拟用在那些清单项目上,投标人应将上述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并填写“数量”中的“投标”和“暂估合价” 列。
2、此表中所列暂估材料(工程设备)为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包含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
表-**-2
附录H 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计算基数 (元) |
计算费率(%) |
金额(元) |
1 |
规费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工程设备费 |
|||
1.1 |
社会保险费 |
||||
1.2 |
住房公积金 |
||||
1.3 |
工程排污费 |
||||
2 |
税金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按规定不计税的工程设备金额 |
|||
合 计 |
注:工程排污费费率在招标时暂按0.1%计入,结算时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收取标准,按实计入。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表-**
L.1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览表
工程名称: 标段: 第 页共 页
序号 |
材料编码 |
材料(工程设备)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交货 方式 |
送达 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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